經(jīng)典稅務稽查案例理性:關聯(lián)交易相關支出不具有合理性,稅局不允許稅前扣除 |
發(fā)布時間:2023-10-26 10:56:40 | 瀏覽次數(shù): |
經(jīng)典稅務稽查案例理性:關聯(lián)交易相關支出不具有合理性,稅局不允許稅前扣除納稅人識別號 913708******LM8D 納稅人名稱 濟寧***置業(yè)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***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濟寧稅稽二 罰 〔2023〕 4 號 案件名稱 濟寧***置業(yè)有限公司-其他違法 處罰類別 其他違法 處罰事由 濟寧***置業(yè)有限公司2021年11月的31號憑證記載計提對關聯(lián)企業(yè)青島***置業(yè)有限公司應支付2021年租金(含稅)381,042.46元,你公司項目所在地為濟寧市鄒城市內(nèi),而租賃青島的寫字樓用于辦公不具有合理性。 你公司***項目售樓處2020年5月投入使用,該售樓處建筑面積1275.64平方米。你公司在鄒城市內(nèi)存在辦公場所的情形,仍高價承租位于青島市嶗山區(qū)***層部分區(qū)域?qū)懽謽?31.99平方米。 該房屋租賃支出不屬于“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”,不允許該費用在企業(yè)所得稅稅前扣除,應對2021年度企業(yè)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(diào)整,應補繳2021年度企業(yè)所得稅90,724.40 元; 查閱與2021年11月的31號憑證記載事項相關的租賃合同書,該租賃合同為濟寧***置業(yè)有限公司與青島***置業(yè)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簽訂,租賃期間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合同金額所列金額為362,897.60元,你單位未就書立該租賃合同申報繳納印花稅362.90元。 處罰依據(jù)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 處罰結果 第六十三條“納稅人偽造、變造、隱匿、擅自銷毀賬簿、記賬憑證,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經(jīng)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,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,是偷稅。對納稅人偷稅的,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、滯納金,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”的規(guī)定,對你單位未申報繳納2021年度企業(yè)所得稅90,724.40元,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,罰款金額為45,362.20 元。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,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,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、滯納金,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”規(guī)定對你單位未申報繳納印花稅362.90元,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,罰款金額為181.45元。以上合計罰款金額為45543.65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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